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9-13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财务处 点击:116 次

    各位教职工: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以上《通知》,各位教职工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关于此次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更多问题解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21136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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